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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09:22:27

湖北省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含森林防火,下同)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促进全省安全态势平稳。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以及对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考核办统一安排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牵头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别制定年度市州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细则,以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省安委会审定后作为年度考核实施依据。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奖惩结合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

第六条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基础建设、预警预防、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等内容。

(一)健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强化分级负责,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和落实党委及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不落实等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三)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市、州、县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建设,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强化基层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指挥体系,完善灾情统计调查、预报预警、社会力量参与、信息共享、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制度机制。

(四)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投入,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综合能力。

(七)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省安委会、省减灾委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工作。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工作目标60分,事故控制40分。评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一)优秀:90分(含)以上。

(二)良好:80分至90分(不含)以下。

(三)合格:70分至80分(不含)以下。

(四)不合格:70分(不含)以下。

第八条被考核单位在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办会同省减灾委等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具体加分、减分情况与分值由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规定。

第九条严格事故扣分。

(一)市州政府事故扣分。

1.划分方阵,分区扣分。按照17个市州上年度地方生产总值(GDP)、从业人员数、国土面积、重点领域风险状况分4个方阵进行差别化事故考核:第一方阵:GDP在1万亿以上,或者从业人员500万人以上,或者重点领域监管任务量排序第一位。第二方阵:GDP在3千亿-1万亿,或者从业人员300-500万人,或者国土面积2万平方公里以上,或者重点领域监管任务量排序第二位至四位。第三方阵:GDP在1-3千亿,或者从业人员100-300万人,或者国土面积5千-2万平方公里,或者重点领域监管任务量排序第五位至九位。第四方阵:GDP在1千亿以下,或者从业人员100万以下,或者国土面积5千平方公里以下,或者重点领域监管任务量排序第十位以后。

四项指标满足三项以上的进入前一个方阵。重点领域监管任务量=(地区矿山风险等级排序+地区化工生产值排序)/2。

2.较大事故扣分。列为第一方阵的,每发生1起负有责任的道路运输较大事故扣1分,其他行业领域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2分,扣完为止。列为第二方阵的,每发生1起负有责任的道路运输较大事故扣1.5分,其他行业领域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2.5分,扣完为止。列为第三方阵的,每发生1起负有责任的道路运输较大事故扣2分,其他行业领域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3分,扣完为止。

3.重特大事故扣分。每发生1起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扣20分。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扣40分。道路运输事故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责任划分权重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事故扣分。

1.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主管行业领域未按职责报告事故的,每起扣10分。

2.交通、住建、应急管理、能源部门在其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同比每上升1起,扣2分,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主管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同比每上升1起,扣5分。

3.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主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扣20分;发生2起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扣40分。

4.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扣40分。

第十条  严格考核否决事项。

(一)以下情形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一是发生1起重大事故且经认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二是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三是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或事故救援不及时,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主管行业领域较大事故起数和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双上升的。

(三)以下情形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是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三是发生2起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现场考核、日常考核、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省安委会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通知相关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工作总结等资料按时报送省安办。

(三)省安委会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市州人民政府时,应抽查一定数量的县(市、区)和企业,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实地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 省安办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省安委会审定目标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省安委会负责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文明办、省综治办、省考核办等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其他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报省安委会。省安办负责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被考核单位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结合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市州政府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办、省减灾办、省应急办(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社会消防服务信息网转载自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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